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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行动”升级为“管理办法”(转自哈尔滨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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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11: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才与蠢材 于 2009-5-29 12:05 编辑

对于这篇帖子,首先发表一下我自己的看法.觉得这是个必然的结果!
舆论压力太大,黑河的政府部门自然顶不住,这样一来.即达到了相同的目的.
又找到了相应借口!当官的一贯伎俩,用这种伎俩即能转移投诉焦点,
还能达到让人无语的行经!换句话说.
当初是直接"不让你养",现在用这种方法逼着你"没法养"
对于这样的事情,真的是无语了,而且我相信部分媒体已经被控制.
在去找已经没人敢报道了,哎!!!这叫什么事情啊!看来还真得学习学习英文.
登陆一些外国网站!像动物保护组织之类的网站,至少可以让人知道,
不是所有中国人都是没有爱心的,纯属个人看法!




【精】一天之内 “捕杀行动”升级为“管理办法”,恐是“黑汤换清不换药”
一天之内 “捕杀行动”升级为“管理办法”,恐是“黑汤换清不换药”

——一名哈尔滨市小动物保护协会动物救助者对黑河养犬市民的担忧

  

办法制定又“好”又“快”

    就在黑河市人民政府“见狗杀狗”通告正式开始实行后的第二天,政府的态度来了一个急转弯,“捕杀”二字不见了踪影,重新拟定发布了《黑河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在内容上,政府一改“人治”替代“法治”,颁布侵犯人民利益规定这一知法犯法的不良形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以佐证《暂行办法》的执行。这再一次让民众感受到黑河政府又“好”又“快”的办事原则。一天后的“强势回归”让传统媒体的聚光灯一致打向该《暂行办法》,而对之前黑河政府“知法犯法”的行为都一致避而不提。如本省发行量最大的日报——《生活报》在5月57日首次公开报道此事件时,也只对之前的通告做了必要的说明,还加上了黑河市公安局政治处郑志刚科长对于“捕杀”通告的解释:“捕杀只为了震慑,真正的目的是为了以后的良好管理。”这让人不禁要对政府用违法的手段震慑威胁人民又公开承认的做法表示质疑。避开了主要攻击点,政府挽回了脸面,可谓“聪明至极”,让人不禁要为该行为叫“好”。而从时间上看,从“捕杀令”下达到《暂行办法》的意见征集,仅用了短短4天甚至更短的时间。4天制定出省会哈尔滨20余位专家经过九个月的研究,前后历时两年才刚刚起草成功的养犬管理条例。按照时间人数比例来算的话黑河市至少要选派3650人参与到研究工作,而据黑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刘志彬说,这只是5个部门将意见汇总开会讨论的结果。速度与效率这点毋庸置疑。
  

该办法真的能权衡各方关系,解决狗患吗?

    在民间,大家口口相传一个顺口溜:“拍桌子、拍胸脯、拍脑袋、拍屁股”,用于形容某些当权者指定具体制度的过程。黑河市就是“领导被咬拍桌子,全城捕杀拍胸脯、媒体来扰拍脑袋、制定办法拍屁股”。我对事情的起因无法调查,所以对其无法评论。但接连几天如此连贯的动作,恐怕也是上面提到的某些当权者中实践这一顺口溜中最快的一个了。而所制定的《暂行办法》真的能平息民意,解决狗患或是仅仅是为之前的做法“拍屁股走人”吗?
    在新公布的《暂行办法》中,最叫黑河犬民与全国爱宠人士气愤的还是其中对于禁止溜放养犬种与禁止溜放地点的规定。
    《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清楚的写明: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等办公场所,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早(晚)市、步行街、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歌舞厅、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主要街道,及其它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对不听劝阻者,予以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这是对于所谓“小型温和犬种”溜放的限制,包括的区域很多。在这里我想提一个问题,除去“等公共场所”这五个字,剩下的地方还有哪里?是不是要只让市民在屋中或楼道里溜放。仔细想想不太对劲,因为就连楼道也属于公共场所啊!而对于规定中的大型犬烈性犬,第九条第五款对其做出了规定:大型犬、烈性犬严禁在市区内任何地点遛放,可在城区外远离村屯的区域遛放。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出户的,或到城区外指定遛犬区遛放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注意避让他人,确保安全。大型犬、烈性犬包括:所有种类的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萨摩犬、拳师犬、上佐犬、波音达猎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玛烈犬、雪达犬、阿富汗烈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松狮犬、斑点狗、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蓝梗、高加索犬、纽波利顿犬、拉布拉多犬、沈阳红狼犬、比特犬(斗犬)、大笨犬、哈士奇犬、阿拉斯加犬、金毛猎犬、大麦町犬等。严禁溜放的意思应该理解成可以在城区里养,但是你不能在城区里溜这些狗。如此城内就不用设置更多的溜犬监督了。可这样就会避免犬伤人的发生,擦亮“中俄之窗”吗?如果真是这么简单那还为什么要收取管理费用呢?只是为了购买几块钱一支的疫苗吗?而同属第九条的第六款又给这苛刻的溜放条件设置了另一个障碍: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其实这一点本是很合理的,但加之前面两款,这就为黑河所有养犬人规划出了唯一的溜犬之路:在家中将所养犬只装入狗笼狗袋,打车或自驾去远郊溜狗。就这几条如果通过听证严格实施起来,就会催生另一种“无狗城市”的出现。这样一来规定中除免疫登记,收取费用以外的其它的条目根本就没有必要执行了,真可谓是一劳永逸。这一文字上的陷阱,是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
    再就是关于上述第九条第五款中50种犬类名称被列入禁溜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世界常见的犬种,其中包括温和善良的大白熊犬,“微笑天使”萨摩耶犬,以及世界公认的最适合从事“狗医生”工作的金毛巡回犬和虽然身材高大凶悍却善良、友爱,并且经常参与到救生工作的圣伯纳犬等。身材高大也是犯法的吗?“削骨明志”就能够逃脱被禁溜的危险吗?而被网络评为世界十大恶犬中的非勒犬、波尔多犬、杜高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等一半“恶犬”和虽属中型犬但凶猛容易伤人的常见犬德牧等都未被列入其中,这是禁溜犬种后一个“等”意味深长的文字意思吗?《暂行办法》中所列出的50个名称也有重复错误的地方:斑点狗与大麦町犬是同一犬种,哈士奇犬、萨摩耶犬、阿拉斯加犬分别属于雪橇犬的分支,还有一种不知是何犬种的上佐犬(也许是日本的土佐犬)也名列其中。也许有人认为我这是在咬文嚼字,未免太过认真。我想说,政府出台的政策,事无巨细确实理所应当,但是制定该政策的人要足够专业,制定出的东西要有权威性实用性,这就好比是让一个没有驾照的法律专家去制定交通法,后果可想而知。而且从犬类的发展来看,世界上多数犬种都是由人工进行杂交繁育,通过几千年甚至更长时间的驯化而成为现在的样子的,可以说现在的狗是由人创造又依赖于人生存的特殊物种。目前大多数的犬种是对人友善,适于人来饲养的。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将经常会伤害自己的动物放在身边。其实稍微接触过狗的人都知道,与大型犬相比,小型犬反而更加容易伤人,因为它们身形较小,人们的防备心就会减弱。所以还是说“狗患在人不在狗”。
  

办法描绘“死寂”新黑河

    对于黑河之前所作所为的了解,这一政策恐怕很难长期实施,免不了“怕屁股”的最后步骤。但是设想一下此办法为养犬人描述了一个怎样的黑河:
有部分人按章执行,在家养犬,到郊外溜犬或偷偷在禁放区溜犬,不惜财力人力,执行着政府这一高门槛政策;
另一部分不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这一政策处罚的压力,被迫放弃养犬,将犬转移至远郊或更多选择偷偷遗弃。一户多犬或是犬繁育后代,都难以进行妥善处理,造成被迫遗弃。
  

    我想还是第二种人会占到大多数,不负责放弃养犬也就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上来说就等于主观上放弃了自己的私有财产。这样又给5月20日发布的“捕杀”通告留下了空子,虽然是违反道德,但不再违反法律,谁又能保证像5月20日到23日这恐怖的四天不会再次出现。虽然这只是一些猜测,但黑河的养犬市民应该看到这16条26款,2700多字后所暗藏的杀机。
  

呼吁政府关注民生,“多管齐下”建设和谐城市

    通过这上述的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黑河市所谓的《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不仅在权威性上没有说服力,就连其真正的实施效果也让人不敢恭维。这并不是政府抛向养犬市民的橄榄枝。
至于这个《暂行办法》制定背后的问题,我并不是法律专家或政治家,没有权利说也不敢去说。只是希望能够通过黑河本地的狗友与全国各地的动物保护人士的联合,捍卫犬类应有的权利。
  

    最后还是那句话:“狗患在人不在狗”。犬伤人、破坏环境、制造噪音,这些通过合理的管理与宣传都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中国之窗,欧亚之门”这八个字并不是通过地理条件的优势就能够轻易达到的,优美的环境,良好的风气也不是通过“天下无狗”就能立刻显现的。破败的黑龙江畔公园,宵禁般冷清的街道,各街口把守着“持械重兵”再加之高音喇叭的鸣响和市民沉重的呼吸,这不应该是全国旅游城市的独特景观
 楼主| 发表于 2009-5-29 11: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河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5.2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有效控制狂犬病和其它犬类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及爱辉区所辖的之路村、新生活村、下二公村、幸福村等四个城区近郊村。

  第三条市有关部门建立犬类管理协调机制,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爱辉区人民政府、合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患狂犬病的犬;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证、犬牌,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规遛犬、携犬进入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早(晚)市、步行街、商业街区、主要街道等室外公共场所行为和因遛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倒卖狂犬病疫苗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六)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爱辉区人民政府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确定固定遛犬场所及交易场所,并督促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犬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第四条实行市区养犬登记、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和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个人申请养犬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城区内每户养犬只限1只。

  第六条单位申请养犬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护卫、科研、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二)具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专职养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单位内部设有固定的犬舍,犬只实施圈养、栓养。

  第七条个人申请养犬,应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养犬人持证明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八条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丢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经登记备案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要拴养或者圈养,不得散养。对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者,依照《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犬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等办公场所,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早(晚)市、步行街、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歌舞厅、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主要街道,及其它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对不听劝阻者,予以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者、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盲人牵领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牵领的扶助犬可跟随盲人和重残人的活动范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戴嘴套、挂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提前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大型犬、烈性犬严禁在市区内任何地点遛放,可在城区外远离村屯的区域遛放。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出户的,或到城区外指定遛犬区遛放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注意避让他人,确保安全。大型犬、烈性犬包括:所有种类的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萨摩犬、拳师犬、上佐犬、波音达猎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玛烈犬、雪达犬、阿富汗烈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松狮犬、斑点狗、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蓝梗、高加索犬、纽波利顿犬、拉布拉多犬、沈阳红狼犬、比特犬(斗犬)、大笨犬、哈士奇犬、阿拉斯加犬、金毛猎犬、大麦町犬等;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七)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八)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犬主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类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未按规定为犬只免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第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贩运,举办犬类展览、犬类竞赛,以及开办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公安犬类管理部门登记后再到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狂犬、患狂犬病的犬,先由畜牧兽医部门确认,再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对阻挠正常捕犬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疑是狂犬病犬,主动攻击咬伤人的犬只,应由犬主送交畜牧兽医部门检查,经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凡被捕杀的狂犬以及因传染性疾病而死亡的犬只,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深埋或者焚毁,严禁剥皮、出售和食用。

  第十四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时送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疫苗交卫生或畜牧兽医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列入的犬类管理其它违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意见反馈信箱hh8275190@126.com)

  黑河市公安局黑河市畜牧兽医局

  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黑河市卫生局

  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5-29 11: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是黑河的管理规定   从第九条 第九款规定里看,说不定  那为领导被狗咬了的说法是真的.哈哈
发表于 2009-5-29 12: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29 14: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29 16: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29 16: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国家就是
地方性法规随便制定
想怎么控制你都有办法
变态的黑河
发表于 2009-5-29 2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就是让人觉得不舒服~这些条例就是给老实人设立的~你看那牛B人啥时候说自己家狗咬人了还让你骑脖子上耀武扬威的~法律就是用来约束好人的~坏人他们倒是不重罚了~无奈啊~
发表于 2009-5-29 20: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河要是有大明和暗语就好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5-29 2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30 08: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不是呢
天才与蠢材 发表于 2009-5-29 20:53

这些领导的借口就是
我们制定这些条例适合中国的国情
发表于 2009-5-30 19: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这种说法  黑河的这些破烂规定都是限制老实人的 哈尔滨要是有这种烂糟的法律 法规啥的 我就马上养一只最凶的狗 先放出去咬人 咬完了 在说 后果不想 咱也轰动一把
发表于 2009-5-30 1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5-30 20: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报道有什么用,有的市民明显没说完,就给掐掉了.一顿剪辑,片章取意!
发表于 2009-5-31 17: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6-1 16: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6-1 16: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6-1 16: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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