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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裁员风波:798名职工被告知领300元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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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3 20: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11月3日,“哈药”798名职工,突然被工厂口头通知“可以领300元钱回家不用来上班了”。因为“合同到期”了。<p>  2007年11月底,北京某上市公司总部职工吴彦接到辞退书。因为“合同到期”了。</p><p>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a class=akey href="http://news.sina.com.cn/c/2008-01-20/172614785862.shtml" target=_blank>多个企业不约而同调整人员</a>:辞退老员工,招聘新员工。奉献了自己青春与忠心的劳动者,突然间被抛弃。</p><p>  他们开始寻求法律与政府帮助。然而,企业的早有准备,让律师与法官无可奈何。法官预言,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短期内纠纷会增加,劳资纠纷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p><p>  政府有关部门,在面对这些遭遇企业陷阱的劳动者时,表示不会坐视不管。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呼之欲出。</p><p>  希望,就在眼前。</p><p>  <strong>哈药 “裁员风波”调查</strong></p><p>  本刊记者/盛学友</p><p>  “中央2台正播关注劳动合同法的节目”,2007年12月28日21时19分,本刊记者接到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职工宛春荣这样一则短信。</p><p>  宛春荣是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以下简称药厂)这次“被踹回家”的职工中的一员。</p><p>  本刊记者采访这些“被踹回家”的职工时,宛春荣说,“我们以前不关注法律,现在我们被药厂裁员回家了,想不关注都不行,因为涉及到我们切身利益了!”</p><p>  2007年11月3日,像往常一样到药厂上班的112、103车间职工,突然被工厂口头通知“可以领300元钱回家不用来上班了”。药厂有关领导表示,这798人(极少数是男职工)被裁员的原因是“岗位调整”,并且“合同到期”了。</p><p>  12月13日,这些“被踹回家”的职工向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哈市劳动局)仲裁处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到2008年1月2日,我们还没有收到哈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专门给我们做出的正式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p><p>  <strong>休产假被按自动离职处理</strong></p><p>  这些被药厂称之为合同到期的职工介绍,她们根本不是药厂所说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招的劳务人员,而是经过妇联、工会介绍及药厂招聘和药厂职工介绍陆续到药厂上班的,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p><p>  合同都是在车间工作时签订的。每次只让我们签名按手印,不让我们看合同内容。1996年入厂的合同期限是一年,劳动合同的甲方是药厂,1997年改为半年一签,合同甲方是药厂,在近两年又改为3个月一签。3个月的合同的甲方却变成了哈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劳务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这是我们被裁员后市劳动局告诉我们的。</p><p>  每次签劳动合同时,都是签两份,签完后工厂就全部拿走了,从来没有给过我们劳动合同,有的职工当时签合同时写错了,就得自己再花钱买一份,每份合同收6元、4.3元、3元。”</p><p>  高乐、宛春荣、张伟等职工讲述了合同的签订情况。</p><p>  当本刊记者拿着劳服公司为甲方的《劳动合同书》找到哈市劳动局信访仲裁处副处长严锦学时,他非常吃惊地问:“你怎么拿到这个合同的?”</p><p>  11月3日,药厂口头通知这些职工回家不用上班,“11月8日下午,车间书记和段长到我家,劝我别再领头,老往前跑对我没什么好处。”在药厂工作了9年半的王坚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在我家呆了一下午”。</p><p>  这些职工几乎都经历了类似的被入厂介绍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p><p>  1997年10月6日到药厂上班的谷立秋,因为怀孕休产假,被药厂人力资源部一位副部长告知“属于自动放弃工作”。谷立秋据理力争,说自己是因为怀孕请假,等生完孩子再上班。“我从没有说过自动离职,也从没有签过任何离职、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字,我珍惜、热爱这份工作。”2007年12月10日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谷立秋已经怀孕6个半月了。</p><p>  “哪条法律规定我休产假属于自动离职?”谷立秋抚摸着隆起的肚子,一脸的困惑。2008年1月2日,谷立秋告诉本刊记者,“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p><p>  邱萍1997年10月6日到药厂上班,2006年6月12日休产假。10月16日生孩子,12月14日上班。“这次我们被裁员时,药厂说我的工龄从2006年12月14日算,以前9年多的工龄‘归零’了”。本刊记者将谷立秋、邱萍的情况反映给严锦学副处长后,严锦学对她俩说已经和药厂沟通,但到2008年1月2日,“我们的问题还未实质解决”,谷立秋和邱萍告诉本刊记者。</p><p>  <strong>维权职工接到恐吓电话</strong></p><p>  11月3日,药厂通知这些职工不用再来上班了。</p><p>  11月9日,药厂给职工的答复是: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自由人补缴);给一个月的工资。</p><p>  11月16日,药厂第二次答复是: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自由人补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2001年10月6日以前入厂的职工每年给一个月的生活费。</p><p>  这些职工还是不同意这个答复,“并且没有书面答复”,认为“药厂如此裁员严重违法”。</p><p>  11月21日,药厂给了这些职工一张纸,纸上打印的题目是《药厂关于解决合同到期临时用工上访诉求问题的程序》,内容是“2007年11月19日开始办理退还抵押金及利息事宜”、“本周内开始按规定办理养老和失业保险”、“2007年11月底之前发放因未提前通知而给予的一个月工资600元”等。</p><p>  这张纸上既没有注明日期,也没有加盖公章,“根本不是书面答复,是应付我们”。</p><p>  11月29日、30日,药厂以发放未提前通知终止合同而给予一个月工资600元为由,将这些职工叫到药厂以外不同地点的旅店签字领钱,“到了那儿后,药厂却说必须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之后才能领600元钱。签字后,我们才看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早就印好的日期是11月3日,而不是我们签字的日期11月29日或30日”。</p><p>  这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这样写道:“你与单位于2007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于2007年10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特此通知。通知方(药厂人力资源部公章及赵欣之印)。2007年11月3日。”</p><p>  在药厂所说的合同到期的这798名职工中,本刊记者知道的有87人于11月29日向哈市劳动局仲裁处递交了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这87人中,在药厂工作10年以上的有79人、工作8年以上的2人、工作4年以上的5人,其中没有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的王坚、张洪燕、宛春荣、张艳萍等27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为续订劳动合同、回厂上班、补办各种保险手续,其余张伟等60人要求补缴各种保险费用、给予经济补偿。</p><p>  12月13日,王坚等职工再次向哈市劳动局仲裁处递交了请求续订劳动合同、回厂上班的仲裁申请书。</p><p>  12月14日晚5点41分,王坚在家里接到一个电话,“他自称是南岗公安分局的,我问他姓什么,他不说,他只是警告我说你再带头闹事就抓你,我说我是按照法律程序到劳动部门要求仲裁有什么错,我也没犯法,他说反正你再闹事就知道厉害了,我说你这不是在恐吓我吗?然后他把电话挂断了。”</p><p>  王坚随后打110报警,和丈夫一起到了住所地巴山派出所,一位民警核实后,“说给我打那个电话的是保健路派出所一个民警”。</p><p>  “我依法维权,何错之有?”王坚依然为自己和姐妹们反映诉求,主张权利,请求哈市劳动局仲裁处在收到仲裁申请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不予受理,我们好行使诉讼权利”。</p><p>  王坚等人曾和南岗区劳动局联系过,被告知其争议管辖归市局。记者和南岗区劳动局核实时也被告知:凡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都归市劳动局管辖,区里没有管辖权。</p><p>  但是,哈市劳动局仲裁处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到法院诉讼的前置条件,如果仲裁机构不给我们任何书面决定,我们岂不是没有了任何法律救济途径?”王坚困惑了,“我们觉得,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左右事态的依法进展。”</p><p>  <strong>“问题正在处理中”</strong></p><p>  对于药厂裁员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哈市劳动局副局长阎吉顺、信访仲裁处副处长严锦学。</p><p>  对于药厂大量裁员是否报请市劳动局批准问题,严锦学说“已经报了材料”。但严锦学很快又说,“药厂不属于裁员,这些职工属于合同到期”。对于这起劳动争议,信访仲裁处至今一直由他负责接待和处理。</p><p>  严锦学介绍,省市有关部门十分重视药厂这个问题,成立了工作组,之所以不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是因为问题正在处理中”,等处理完再给她们处理(指仲裁),她们应先与企业多沟通,“这不是我个人定的”。严锦学说:“如果职工来了就一定给立案,那还要审核干什么?”</p><p>  对于有27名职工要求回厂上班的诉求,严锦学说:“我们以前从没听说过这种说法,这是第一次听到。把名单报上来以后,我们会和药厂协商。”</p><p>  药厂为合同到期的这些职工开始补办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说明药厂以前没有依法给职工办理这些保险,依法应该受到处罚,阎吉顺说“已经严厉批评了药厂”。</p><p>  在随后来到阎吉顺办公室的劳动工资处处长张向东手里,记者看到一份材料,这份材料中写道,药厂裁员主要是因为工厂效益不好,人员臃肿,效率低下。</p><p>  严锦学介绍,没有和这些职工续签合同,是因为这两个车间处于半停产状态,生产线老化,需要技术改造,“对于职工上访提出的问题,我们按政策予以解答”。但王坚等职工却不认同严锦学的这个说法,“我们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是上访”。</p><p>12月11日上午,本刊记者来到药厂采访了副厂长郑铁刚、总经济师张滨。对于本刊记者提出的问题,他们多次无语,即便回答也十分笼统。</p><p>  十七大党代表、哈药集团董事长郝伟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司坚持做药、做人、做企业三位一体,做“兼济天下”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坚持“做地道药品,做厚道企业”的理念,这是企业生存的根基,这个根基不能变。</p><p>  张滨介绍,药厂一直秉承“做厚道企业”理念,对社会负责,对职工负责,“我们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门的规定,对这批合同到期的职工终止了劳动合同”。</p><p>  对于这些被连续聘用数年甚至十余年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开始是药厂和职工一年一签,后来是半年一签,最近两年3个月一签,如此签订合同是否合法?这些职工劳动期间是否依法办理了各种保险手续?这些职工含辛茹苦、勤勤恳恳地为药厂贡献青春和汗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财富,是否做到了同工同酬?为什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没有通知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本刊记者的这些问题,两位厂领导无语。</p><p>  对于这次大量裁员,是否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郑铁刚说“和新法实施一点关系也没有”。</p><p>  近两年合同期限都是3个月,为什么不在上一个或者更上一个合同期限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而单单等到临近年末、《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才终止?如果人员臃肿,为何不早些时间和她们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问题,两位药厂领导无语。</p><p>  为什么合同到期不和这些职工续签合同?张滨介绍,是因为医药市场滑坡,药厂生产量逐年递减,企业生存面临着严峻考验,“她们劳动合同到期了,属于自动解除合同,我们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做的”。</p><p>  本刊记者要求这位总经济师举出生产量下降、效益滑坡的具体数字,用量化数字证明其说法似乎更有说服力,张滨无语。</p><p>  据当地媒体报道:2007年1~10月,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分别实现12.3%和100 %的同比增长幅度,这一成绩不仅创下该厂有史以来最好水平,而且在同行业中遥遥领先……现在该厂106车间生产青霉素的产量比以前提高了一倍,相当于再建了一个千吨青霉素车间。</p><p>  据职工介绍,112和103等车间生产设备都是新进的,但郑铁刚说“设备新不等于先进”。</p><p>  这些职工的诉求如何解决?郑铁刚说,“这些职工都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的诉求全解决了”。</p><p>  <strong>各方号脉哈药事件</strong></p><p>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李进东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药厂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不让职工阅读合同内容,也不给职工留存一份合同,“显然是违法的”。</p><p>  劳动合同开始一年一签、后来半年一签、再后来3个月一签,“至少做法是不规范的”,李进东说,在这些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药厂将劳动合同更换为甲方为劳服公司、乙方为劳动者的劳务合同,“如果没有和职工协商一致,就把劳动合同更换为劳务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当然,职工也有一定的过失”。</p><p>  哈尔滨市道外区148法律所副主任杨绍贤告诉本刊记者,这些职工在不同时间通过不同方式进厂,工龄达数年甚至十余年,充分说明职工与药厂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的是“保护劳动者原则”,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另外,这些职工属于法定就业和正常用工年龄,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药厂正在给这些职工补办养老和失业保险,也说明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药厂无法定义务为这些职工上保险”。虽然这些职工3个月一签的合同是所谓的劳务合同,但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职工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签,因此属于无效合同。</p><p>  杨绍贤还指出,和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是药厂而不是劳服公司,也说明这些职工和药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些被药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药厂存在劳动争议,而不是和劳服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药厂属于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生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应该归哈市劳动局管辖。哈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在收到职工仲裁申请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p><p>  “劳动合同到期后还让工人继续上班,这种情况应视为职工和药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李进东说,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的法律根据是《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药厂一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这些职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二是11月3日口头通知后,在11月29日、30日才通知这些职工签署终止合同通知书,已经远远超过了规定的15日,应当属于劳动合同自动续延”。</p><p>  杨绍贤告诉本刊记者,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补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杨绍贤说,“这些职工正因对药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才到哈市劳动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p>
发表于 2008-2-4 16: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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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3 22: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2-4 10: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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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08: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p>悲哀</p><p>老百姓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p><p>平等是不发达社会的永恒主题!</p>
发表于 2008-2-4 09: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2-4 13: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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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14: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2-3 21: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11月底,在北京某上市公司总部做出纳的吴彦接到辞退书,人事部告诉她:“你的合同月底到期,公司不再续聘了。”和她同命运的还有一名证券部的同事和一名副总。<p>  用天塌地陷来形容当时的感觉一点都不过分,事先没有一点预兆,我还在忙忙碌碌工作。财务总监对我的工作一直是肯定的,他多次说,如果不是我,这个岗位怎么也要两个人才做得来。我兼着四个分公司的出纳、总部的融资等工作,我一上班就连轴转,电话不断,高度紧张。为了做好这份工作,我一直在付出多于常人的努力。</p><p>  我是一个母亲,突然被辞退,我怎么向我的孩子交代?孩子会不会认为是我工作不努力,不出色?再说我今年已经45岁了,在这个单位十多年,青春都贡献了,现在突然间让我到哪里找工作?我是一名出纳,这种工作不是对方非常信任不会聘任的,找新工作肯定很难,我也要生存呀。而且我还是单亲家庭,孩子马上要出国留学,我靠什么养孩子?</p><p>  当然,我也可以去找新工作,可是我太委屈了。就这么无理由地把我赶走了,我也是人呀。</p><p>  吴彦与另两名同命运的同事交流了一下,他们突然醒悟:公司早在签订合同时就做了埋伏。</p><p>  我们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很多年都是这样了,大家感觉就是个形式,没人在意。2007年的合同是拖到9月才签的,应该是从2007年1月到12月。其实就是一个空白合同,往年也这样,等员工签字后公司再拿回去补写。这份合同收上去后就没返还给我们。</p><p>  现在想,9月的时候《劳动合同法》已经出来了,公司跟法律顾问应该研究过了,所以这份合同就是陷阱。12月到期不续签了,合情合理,公司没有违法呀。可是我们这些多年的老员工却失去了工作,还没有任何补偿。</p><p>  进一步了解后的情况,更让他们大吃一惊。</p><p>  公司总部老员工只剩下他们3个了。因为每个人合同到期的时间不一样,老员工陆续走掉的时间也不一样,但几乎都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走掉的,方法跟他们一样——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原来,他们是最后一批牺牲者。公司的意思很明显,就是逃避《劳动合同法》,可以不用跟这些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p><p>  上海分公司,原来有近20名老员工,现在仅剩4名;深圳分公司仅剩下3名;还有武汉等地的分公司,都遭遇重新洗牌。老员工走掉了,马上招聘新员工,大部分是应届毕业生,只给很少的工资。</p><p>  降低人力成本的后果是公司利润迅速下滑。这一年,因为人员更换频繁,走掉的又都是有经验的老员工,其中有些是百万年薪都请不到的人才,结果各部门从盈利到亏损,甚至有的部门只好关闭,2007年股市行情这么好,硬是亏损上千万。</p><p>  这些对于公司都是机密。因为是上市公司,需要维护形象,保持股票市值。</p><p>  因不想成为牺牲品,3个人商议后决定抗争一下。他们找到董事长。于是,在董事会上,他们被辞退一事成为议题之一。可是,公司老总决心已下,任何人都无法改变。</p><p>  眼看走领导道路不成,他们想到媒体。很快,有媒体打电话给有关领导和部门,核实消息。考虑到消息泄露出去会影响公司形象,老总马上给人事部打电话,要求辞退一事作废,可以跟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个消息,当事人都是从有关人员那里听来的,还没有见到正式文件。</p><p>  2007年12月25日,记者与吴彦联系时,她说虽然没有见到新合同,可是也没见有人来接替她的工作。她认为因为自己岗位的复杂性,仅仅五六天的交接时间是不够的,所以只要过了2008年1月1日,即使没有合同,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自己应该不会被辞退了。</p><p>  看上去我们是胜利了,可谁也没轻松的感觉。没签订新合同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事情恐怕不会这么简单就解决了。如果公司有想法,肯定会有很多办法达到目的的。比如先暂时留下我们,再以后会更换我们的岗位,换到辅助性、不重要的岗位上,然后再把那个岗位撤掉。我们能说什么呢?人家是合法的呀。或者变相降低工资,或制定高额目标。其实在半年前开始,我们已经被变相扣除工资,他们总有借口每个月都扣掉我们的一部分工资。我的付出与报酬确实不成正比。他们就是想用这个办法逼走我们。</p><p>  个人想同企业斗,会被拖死累死的。我的一个同事曾经跟公司打官司,3年了还没结束。公司有钱,有懂法律的专业人士,个人能比吗?所以我们不会去打官司,打了也不会赢。</p><p>  如果公司一定要裁掉我,我不会受这个委屈的,大不了鱼死网破。我是关键岗位,掌握有公司很多核心机密,如果这些曝光,哪怕就一小部分曝光,相信公司就完蛋了。所以,我会把这些把柄作为武器的。</p><p>  其实,我的要求很简单,只想好好工作,再过几年我就退休了。我真的很想过安稳的日子,温饱就行,只要平安。这几年,我经历了太多的事情。先是丈夫出事,然后离婚,孩子受到影响没考上大学对我的打击也很大。2007年10月我父亲去世,回北京没多久就接到公司的辞退书。这些事,让我得了轻度忧郁症,晚上睡不着,白天吃不下饭。</p><p>  工作时我忙里忙外,可是回家后,我只有想哭的感觉。看《色·戒》我哭,看《集结号》我的眼泪一直在流。《集结号》真是一部好电影,那种屈辱我深有同感。我把电影当做感情的发泄,只有这个时候才能流流眼泪,感慨自己的人生。</p><p>  这些年,我太累了,真想歇歇呀。我这个年龄,已经经不起折腾了。</p>
发表于 2008-2-3 21: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p>你才知道啊,我爸就是药二的,早就说了,临时工全辞</p>
 楼主| 发表于 2008-2-3 21: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关将近,有些企业的动作正在加快,快速辞退老员工,快速重新签订新合同。每个动作,都显露出强烈的逃避《劳动合同法》的信息,都让劳动者有苦难言。<p>  为此,本刊记者特意采访了富有解决劳动纠纷经验的法官和律师,希望他们能对遭遇企业陷阱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上的帮助。</p><p>  <strong>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军:</strong></p><p>  从案件本身说,因为企业刻意研究过法律,做了规避,所以诉讼对劳动者是不利的。</p><p>  市场经济下,企业必然会有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每一部法律在新旧交替时,都会出现一个分水岭。劳动者没必要认为天塌了,竞争在市场经济下肯定存在。而企业的这种做法其实既伤害了劳动者的平稳就业,又混乱了企业的管理,两败俱伤。尤其是企业对新法的误解,会令其付出更大的成本。</p><p>  我们预计,2008年劳动纠纷肯定会有大幅增长。主要是因为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规则。在社会生活中,任何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增大纠纷产生的机率。</p><p>  劳动者在遭遇企业陷阱时,应该注意避免盲目诉讼。听说有些当事人想在2008年1月1日后再打劳动纠纷官司,其实对于在旧法时期签订合同的案件,还要按照旧法审理,除非合同延续到新法时期。因为法律针对的是行为时间,不是诉讼时间。</p><p>  我认为,在劳动者与企业博弈时,一方面对企业和劳动者要进行正确理解法律的引导,一方面不要把手伸太长,存在竞争很正常。好的法律就要中庸,保证社会的和谐运行。</p><p>  我还要特别强调,劳动诉讼一定要注意时效,在60天内及时申请仲裁。另外,在签订新的合同时,一定要关注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有没有陷阱。</p><p> <strong> 律师黄玲:</strong></p><p>  最近几个月咨询我的人真多呀,包括我的同行,以前对劳动法不熟悉的,现在都在猛攻劳动法。尤其是企业,前所未有地重视。</p><p>  企业辞退员工,累积到一定量,也就是批量裁员,是应该向有关部门备案的,走申报程序。批量的多少与企业规模是成正比的,一般中等企业在10人以上就算批量裁员了。</p><p>  另外,劳动部门有规定,如果企业同样的岗位再招聘,要优先录用下岗职工,除非有证据说明下岗职工不具备该岗位要求的技能。</p><p>  根据我的经验,打劳动纠纷的官司对劳动者不利,我经手的诉讼最后虽然都是劳动者赢了,可是时间太长,诉讼成本太高。企业往往采取拖的策略,输了一定上诉,反正它有时间,有金钱,有专业法律人士。劳动诉讼要经历一裁两审,劳动者哪有那么多时间?如果请律师,成本又高。所以如果可能,我不赞成打官司,要尽量求助劳动监察部门。</p><p>  因为害怕打官司,劳动者更多地选择了屈服,正是这样,更助长了企业的为所欲为,形成恶性循环。这次《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是有的企业就开始钻空子了吗,结果员工丝毫没有动静,自己都不维护自己权益,人家当然会欺负你。尤其一些白领,知识很多,法律意识一点没有,就知道工作,遭遇侵权后怕麻烦,换个工作了事。这些都对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利,造成了劳动者的弱势。</p><p>  我认为最佳途径应该是通过企业工会解决问题,国外这点做得非常好。不过,我国现行工会法并没有保护工会组织者的权益,当然就没有人能站出来帮劳动者与企业对抗,腰杆不硬。所以,要走这个最佳途径还需要法律的修改,这一点还需要假以时日。</p><p>  我对劳动者可能遭遇企业陷阱的建议是:一方面要有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还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相信企业只要想正常运营,就一定是需要人才的。</p><p>&nbsp;</p><p>&nbsp;</p><p>12月27日这一天,本刊记者将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职工劳动争议问题,打电话反映给哈尔滨市市长热线,该热线3号工作人员说,“哈市劳动局仲裁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仲裁的职工一个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剥夺人家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汇报,尽快答复。</p><p>  同时,本刊记者给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潘明明发去传真,反映了哈市劳动局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药厂职工仲裁申请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的情况,潘明明表示,“这种情况归我局监管,一定过问并处理”。</p><p>  临近年底,类似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的很多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裁员的消息接二连三地见诸报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领导纷纷表示,一定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监管和制止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p><p>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告诉记者,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一些做法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中断他们的劳动关系;有些是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07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些做法引起了社会比较强烈的反响”。</p><p>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2007年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超过了90%,2008年争取完成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任务。</p><p>  而对于规避新法以支付补偿金方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对此发出提醒,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才可以解约,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p><p>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指出,全国总工会提出了4项措施制止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p><p>  第一,首先,组织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懂得并了解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包括职工和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和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样使广大职工敢于并善于运用这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p><p>  第二,各级工会要调查研究在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坚决予以纠正。比如,将原来的劳动合同转换成劳务合同,还有违法裁员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积极配合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我国劳动法的执法主体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工会根据《劳动法》第88条的规定,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情况的监督权,因此要积极督促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如果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该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给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这也是《工会法》第21条对工会提出的要求”。</p><p>  第三,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要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创造条件,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上级工会要加强工作指导,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行使权利,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实际上全国总工会的通知已经发过了”。</p><p>  第四,积极推动和参与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做出解释。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我们对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已经提出了一些建议意见,现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制定一个《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工会要积极参与进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当前出现的问题”。</p><p>  “执法部门采取不作为行为,给劳动关系双方或一方造成损害的,它应该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中已做了规定。”刘继臣说。</p><p>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说,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职能部门,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立即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做出部署。</p><p>  邱小平告诉记者,劳动保障部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推动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劳动者自觉依法维权,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增强这部法律的操作性;三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同时,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能,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p><p>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在我国的劳动关系史上具有历史性的创设意义。</p><p>  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后往往出现相应诉讼案件增长和相关纠纷与信访增多的情况。许多社会矛盾会在新法律出台后的一段时期内激增,从而形成纠纷和案件的大量增长。主要是因为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规则,在社会生活中任何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增大纠纷产生的几率。2008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而呈大幅增长状态。同时,还会带来其他问题。</p><p>  <strong>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strong></p><p>  从立法到执行法律都会出现一些衔接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段时期内,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并不熟悉、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从而可能依然沿袭旧有模式管理劳动关系,诸如不经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违法解聘劳动者等,而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可能会付出成倍甚至数倍的高昂代价。</p><p>  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规避风险,开始采取多种方法甚至非正常手段应对,其行为必然给劳动者今后的就业带来影响。</p><p>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种种规定。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十分模糊,偏差地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能解聘,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即开始或正在采取一些手段予以应对,比如:(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量裁员;(2)不再直接雇用劳动者,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人,改变原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3)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避免因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避免连续签订两次,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的短期化;(5)用人单位为加强用人管理权,会制定更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考核管理标准,以保障自己能够有效行使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约束。</p><p>  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可能带来以下负面的社会后果:第一,导致劳动关系更加不稳定,大量裁员和一次性劳动合同签订,使劳动者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尤其一次性劳动合同和短期劳动关系主要针对低端劳动力市场,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的工作者可能更需要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以维持生活,却由于上述种种情况受到冲击,生活更加动荡;第二,用人单位严格的考核和管理,使劳动者的行为受到更多的不合理、不科学的束缚,承受更大的负担;第三,大批裁员和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纠纷上升。</p><p>  劳动者片面理解法律导致不能够依法维权。在宣传新法律的情况下,常常导致一些人误读法律甚而引发诉讼,同时还有一些人盲目认为上访、信访就可以解决问题,从而采取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能闹就行,如形成当前引人关注的“医闹”等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媒体对劳动者权利的片面、不准确宣传,可能会引发一些人开始通过各种途径要求解决所谓的劳动争议问题,甚至多年前已经解决平息的问题可能再次被诉诸法律。</p><p>  <strong>有关部门要做好预警准备</strong></p><p>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极为复杂,既有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各种退休职工、长期离岗职工等,也有在股份公司、独资公司就业的各种职工,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职工以及大量农民工,所以,劳动争议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产生的矛盾呈多元化。尤其在北京将召开奥运会的关键时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与劳动保障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都应当做好提前预防和应对的准备。</p><p>  针对当前社会上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解读不一致,片面制造恐慌气氛,多数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局面,我们建议政府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全社会的用人单位进行逐级预警。开展大规模、全面统一的培训工作,下发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范本,告之正当的制定劳动纪律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使用人单位自觉地遵守《劳动合同法》,形成良性有序的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p><p>&nbsp;</p><p>----------------------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3日14:06 <span class=linkRed02><a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 href="http://cimg.163.com/news/0206/falv.htm" target=_blank><font color=#a20010>《法律与生活》杂志</font></a><font color=#a20010> </font><font color=#000000>--------------------</font></span></p>
 楼主| 发表于 2008-2-3 21: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span><blockquote><img border=0 src=images/icon-quote.gif> <b>女孩都势利:</b><br> <p>你才知道啊,我爸就是药二的,早就说了,临时工全辞</p><p></blockquote></p><p>不清楚医药行业啊<img height=100 src="http://www.biaoqing.com/Resource/PigPig/2.gif" width=100 border=0 /></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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