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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出台养犬新规 烈犬大犬限期迁离限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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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06: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哈尔滨将出台养犬新规 烈犬大犬限期迁离限养区
2010-07-09 07:46:00 来源: 东北网(哈尔滨)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东北网7月9日讯8日,记者从市人大、市犬类管理部门获悉,《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将于今年9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公安、畜牧、城管、工商、卫生、街道办等多部门职责,并规定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实名养犬。

改捕杀为迁移、没收和“安乐死”

《草案》要求个人不得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特种犬除外),否则限期迁移至限制养犬区以外。哈市犬类管理部门为了体现人性化治理,《草案》中已将捕杀改为迁移、没收和“安乐死”。《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除办理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外,还负责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据哈市公安局犬类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中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弃养犬、流浪犬以及依法留置或没收的犬只,是一项人性化的管理规定,是作为改捕杀为迁移、没收的犬类管理新规的一项补充规定。”

多部门参与养犬管理实行分区制

《草案》规定“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工商、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草案》明确了市公安局在社会治安大整治行动中要将各区治安大队、派出所列入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队伍,共同防止犬类扰民、伤人事件的发生,严格清理整治违规养犬。《草案》规定,哈市将实行分区制度,本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

《草案》不仅明确了各政府部门的责任,还强调了非政府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草案》规定以上组织可组织制定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明养犬评比活动,结果报公安机关备案。养犬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倡导文明养犬。

携犬出户时间:当天19时至次日6时

《草案》禁止城区内饲养大型犬,携小型观赏犬出户的,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除特殊情况外,携犬出户时间为当天19时至次日6时。携犬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类恐吓他人、驱使犬类伤害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200至500元罚款、5至10日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条狗都要有“电子身份证”

《草案》中指出,公安机关受理养犬申请后要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发放养犬登记证书和号牌,还要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登记养犬者信息,给每条狗发“电子身份证”,实现实名养犬。未办理登记证书并拒不补办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个人不按规定遛狗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则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登记、收回犬牌。

《草案》中还增加了街面流动售犬、占道售犬将由城管部门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的规定。

(本文来源:东北网 )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06: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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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7-24 06: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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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08: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去年也是这么规定的,也说要植入芯片,但是没有实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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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09: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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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09: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是2010年7月9号的,今天是2011年7月24号,这个是一年前还多的新闻了,也没见真怎么的,不怕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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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0: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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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4 11: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尔滨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2011-07-20 08:59:13    来源: 哈尔滨日报 【打印】【关闭】  


哈尔滨日报讯(记者 王哲)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两年多的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几易其稿,有望在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上二审通过,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该《条例(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吸取了市民的意见建议,使法规的操作性更强,法条的设定更加人性化。

农村养犬暂不列入管理范围

据了解,由于哈尔滨市农村养犬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目前很难实现。因此,《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建成区、县(市)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机关公布。

免疫登记年检有望一站式服务

《条例(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吸取了许多市民的建议,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养犬登记,要尽量采取便民措施,以更好地体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养犬人办理登记,直接向登记部门提交本人居所的相关证明即可,不需再向居委会出具证明,况且实践中,居委会也可能会因不清楚养犬人的居住状况而拒绝出具证明,从而导致该项规定无法执行等。因此,《条例(草案)》规定,逐步实现养犬的免疫、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养犬人只需提交房产、房屋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

单位犬只不得转让居民

《条例(草案)》规定,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为避免有些居民钻法规空子,将所饲养犬只挂靠在一些单位名下的现象发生,《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不得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不得将居民饲养的犬只挂靠在本单位名下。违反规定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收费用途将明确规定

一些网民提出,应将管理服务费的具体用途予以说明,使养犬人了解其使用情况,便于监督。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管理服务费应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伤人责任险及尸体无害化处理等项服务。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犬只伤人主人不管将受罚

《条例(草案)》规定,犬只伤人后,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一次伤人两人以上的、伤人致人重伤或死亡、有三次其他违法记录等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被处罚后的养犬人,3年内不得再次养犬。(编辑: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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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4: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草案去年就上报了,这还仅仅是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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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15: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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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1: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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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1: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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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8: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是前几天 报纸上登的狗狗伤人事件,才让这个消息又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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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9: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怕。我家的狗 都办理中国工作犬了。有芯片 有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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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9:4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帮事B一天天闲出P来了!天天这事那事的,哪天都给他们圈农村猪圈里去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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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09: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蟹社会,借机会收点钱而已。不过能约束约束那些没有牵引绳乱跑的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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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25 10: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1日结束 哈尔滨新闻网 2011年07月22日 10时01分 【显示字体:小 中 大】【打印】【关闭本页】 我要评论

哈尔滨新闻网讯(柳万昌 记者 王哲)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结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颖出席并讲话,副主任姚建亭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铁强、张福庆、才殿国、王洪斌、范德武、曲磊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作出了《关于哈尔滨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关于加强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议案的决议》、《关于批准2010年市本级决算的决议》、《关于批准2011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了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任免职。

会议结束时,王颖就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作了讲话。她说,人大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是整个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仅要同党委工作中心、工作重点相结合,还要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要灵活使用监督形式,勇于创新突破,确保监督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处理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握好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密度,切实让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有力推动“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

结合即将开始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王颖强调,这次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充分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同时修改后的选举法还在选举程序和代表名额分配、代表结构调整以及选区划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把这次换届选举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组织,一丝不苟、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具体工作,确保这项事关大局的重要工作顺利完成。

副市长王小溪,市直有关方面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3名本市公民旁听了会议。

又讯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制室副主任武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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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0: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草案没有规定大型犬不给办证,真要有抓的就办个证就完了呗,反正哈尔滨狗狗多了去了,他们要真都抓了,主人们还不把他们办公的地方给拆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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